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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10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