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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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