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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21 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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