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保險相關法規
保險行政函釋令
示範條款
自律規範
函轉公告
綜合查詢
登入
:::
現在位置:
所有條文
法條內容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22-1 條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 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 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 付費用。
相關法條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