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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33 條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 ,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 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 以命令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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