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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61 條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 供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 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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