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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80-1 條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 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