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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第 32 條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但書規定給付之補償,雇主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 給與。在未給與前雇主仍應繼續為同款前段規定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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