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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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自留業務,係指保險業所承保及再保險分入業務,扣除再保險
分出業務後之業務。
保險業計算前項再保險分入業務及分出業務之各種準備金項目及計算方式
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204
92609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0 條;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自留業務,係指保險業所承保及再保險分入業務,扣除再保險
分出業務後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