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注意事項 |
---|---|
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 |
四、第三點第三款所稱「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係指下列
評等機構之等級:
(一) 標準普爾信用評等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之 B
BB 等級。
(二) 貝氏信用評等公司 (A.M. Best Company) 之 B+ 等級。
(三) 穆迪信用評等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之 Baa 等級
。
(四) 惠譽信用評等公司 (Fitch Ratings Ltd.) 之 BBB 等級。
(五) 中華信用評等公司之 twA+ 等級。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信用評等機構所評定相當等級之信用評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