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9 月 30 日 |
第 33-1 條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應就下列事項
,對客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
一、確認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
第八款所定事項。
二、就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保險單借款
之要保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人,應明確告知其所將面臨之相關風險
,以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三、就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之要保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人,應
明確向其告知因終止契約後再投保所產生之保險契約相關權益損失情
形。
四、對於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應依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
益之情形進行關懷提問,確認客戶瞭解保險商品特性對其之潛在影響
及各種不利因素。但保險商品之特性經保險業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作業準則第六條第七款規定評估不具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或經紀
人公司及銀行已依所合作之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客戶投保權益
保障措施執行招攬者,不在此限。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將有關文件送交保險業辦理要保人或受益人變更、保險
單借款及終止一部或全部契約之申請,應於保險業完成作業前對客戶進行
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以確認其本意。
第一項及前項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之保險種類及比例,由主管機關另定
之。
銀行應建立檢核客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是否為投保前三個月內該銀行
之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透過該銀行辦理之解約、保險單借款,以
及客戶與其往來交易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對於下列客戶
應指派非銷售部門之人員,就全部要保案件辦理第一項電話、視訊或遠距
訪問,不適用前項所定保險種類及比例之規定:
一、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之、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保險
單借款之要保人及實際繳交保險費之人。
二、對於年齡六十五歲以上且所購買保險商品有不利於其投保權益之客戶
。但保險商品之特性經保險業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六條
第七款規定評估不具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或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已
依所合作之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客戶投保權益保障措施執行招
攬者,不在此限。
購買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不包括健康保險)、小額終老保險、
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之傷害保險或無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戶,
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項客戶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之規定。
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成立之保險經紀人公司準用前二項規定。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發現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有不符合規定或違反客戶本
意之情事,應於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通知該保險業及客戶為補正或採取
有利於客戶之處置。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針對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應經受訪者同意全程錄音或
錄影,並留存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錄音或錄影紀錄備供查核,保存期限
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保險業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
應注意事項)辦理之業務,其已依所合作之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或核
准之該業務招攬控管措施執行者,得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辦理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業務,不適用第一項第四款及第
四項第二款之規定。
二、協助客戶辦理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項以保險契約為擔保之保費融資
業務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項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條
第二十七款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