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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第 41 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之委託代收轉付保險費者, 應保存收費紀錄及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影本。 前項應保存文件之期限最少為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