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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第 45 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經紀人公司 及銀行應加入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個人執業經紀人應加入經紀人公會。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非依前項規定加入經紀人公會或經紀 人商業同業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照執行或經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