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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第 52 條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法令遵循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資格,並實際從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工作 者。 二、具有五年以上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經紀人公司相關業務經驗 者。 三、大專院校金融保險相關學系或法律學系畢業,並具有三年以上保險業 、保險代理人公司或經紀人公司相關業務經驗者。 前項法令遵循人員不得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 七款規定之情事。 銀行所任用之法令遵循人員至少應有一人符合第一項所定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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