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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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
第 16 條
保險業應採取適當之措施保障交易安全,以保護於網路上傳輸及儲存於保
險經營者處之付款及個人資料。
保險業應提供消費者其所使用之網路交易安全或相關電子憑證技術資訊,
讓消費者瞭解該安全控管系統之風險。
保險業應鼓勵消費者以安全方式提供個人機密資料。
保險業應參酌相關之安控標準適時更新所使用之安全及憑證技術,以保持
或提升交易安全等級。
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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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