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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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
第 2 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電子商務,除本自律規範規定外,並應遵守保險法、公平
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
法、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保險公司與辦理
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
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保險業招攬及核保
理賠辦法、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
意事項(以下簡稱異業合作應注意事項)、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本規範內容應揭示於保險業之網頁,保險業應宣示遵守本自律規範;並提
供與主管機關網頁超連結,方便消費者查閱相關監理資訊。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應經由保險公司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保險公司設
置之行動應用程式(APP) 投保平台,且其所屬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置。
保險業依異業合作應注意事項與異業合作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
務,該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APP) 投保平台,應由
保險業負責管理維護並揭露相關資訊。
本自律規範所稱保險電子商務包含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前項所稱網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得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親
臨保險公司之方式,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頁輸入要保資
料並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程序,直接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約者(要保人
以自然人為限)。
第五項所稱網路保險服務,係指保戶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親臨
保險公司方式,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路上辦理除網路投保以
外之各項保險服務;另團體保險網路保險服務係指要保單位經由書面申請
,並指定授權人員及被保險人,經保險公司完成授權驗證後於網路上辦理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獲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