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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第 28 條
保險業應依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款設置專人處理消費者申訴與抱怨,且對消 費者之申訴與抱怨應積極進行處理,並在適當時日內迅速給予消費者妥適 回覆。 保險消費爭議或糾紛發生時,保險業應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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