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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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
第 3 條
保險業從事保險電子商務應尊重及維護消費者權利,並採行下列公平之商
業、廣告及行銷活動:
一、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
內容。應承諾不刊登色情、暴力或違法之廣告。
二、網頁廣告內容應具體、明確、禁止誇大或過於抽象。
三、應對其他保險同業廣告之創意予以尊重,並承諾不侵害智慧財產權,
同時杜絕抄襲行為。
四、承諾拒絕以不實之攻擊做為廣告內容,同時不利用廣告遂行不公平競
爭。
五、在寄送電子廣告郵件時,為尊重消費者之自主選擇權,應明白向消費
者揭示中止方式;一旦消費者要求停止寄送時,即應立即中止電子廣
告郵件之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