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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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
第 4 條
保險業應於網站揭露各項營業資料,以利消費者辨認,進而建立交易安全
信心。
保險業揭露之各項營業資料,至少應包括:公司組織結構、部門職掌及各
部門負責人姓名、總公司、分公司(經辦郵局)、通訊處等其他分支機構
設立時間、地址、電話、傳真、免費申訴專線電話、公司網站之網址、電
子郵件信箱及其他依法或主管機關規定應向消費者揭露之事項。外國保險
業並應記載其總公司所在地、設立時間及資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