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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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
第 64-1 條
上市上櫃保險業或前一會計年度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之人身保險
業及資產規模為前五大之財產保險業應編製中、英文版之永續報告書;報
告書中除需揭露「綠色金融成效」之相關資訊,並應取得第三方驗證。
保險業編製前一年度之永續報告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上市上櫃保險業依「上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規定,編製永續報告書。
二、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非屬上市上櫃保險業者,可與金融控股公司
(母公司)共同出具一份永續報告書,惟內容應可個別辨識屬於保險
業等各子公司推動永續發展相關具體作為,且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各
業別編製永續報告書所應揭露項目。
三、非上市上櫃公司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永續報告書編製方式同
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