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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十九、什麼是「治療、診療或用藥」? (一)治療:針對疾病、傷害等異常現象直接加以手術、用藥或物理治 療、心理治療等。 (二)診療:對於身體狀況有異常之問診、檢查或治療。 (三)用藥:服用、施打或外敷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