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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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
八、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並
落實執行,且依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內部稽
核及自行查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招攬保險業務行員之管理辦法 (其內容應包括行員違反相關法令或
銀行作業準則之懲處規定) 。
(二) 銀行及招攬保險業務行員辦理本項業務之作業準則。
(三) 保戶申訴之處理程序。
(四) 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保戶申訴之處理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受理申訴之程序、
回應申訴之程序、適當調查申訴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