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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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
第 11 條
各會員對於有體檢規則險種之免體檢件應隨機抽樣辦理體檢或生調,且抽
樣比例不得低於免體檢件之百分之四。若係由有理賠率偏高、招攬品質有
疑慮等之業務員所招攬之保件,則該等保件之抽樣比例應提高為不低於百
分之二十五。
免體檢件之保額額度得由各會員依其風險胃納量、商品特性等因素,衡量
訂立。
下列情形得不適用隨機抽樣體檢作業:
一、微型保險。
二、具有員工福利保障及分擔雇主法定賠償責任之特性,且其被保險人係
依據整體團體加以評估危險之團體保險。
三、借貸保險。
四、有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未異動、降低或縮減承保範圍之續保件、
一年期以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於到期前完成續保且保險金額未異動
、降低或縮減承保範圍之續保件。
五、汽車保險附加之駕駛人傷害保險及交通事故傷害保險,且其保險金額
不高於新台幣一千萬元者。
六、住宅火災保險或居家綜合保險所附加之火災事故傷害保險及住所內特
定事故傷害保險,且其保險金額不高於新台幣五百萬元者。
七、信用卡綜合保險所內含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或內含之全程
保障傷害保險,且其保險金額不高於新台幣一千萬元者。
八、「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電話行銷業務。
九、公共自行車傷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