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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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
第 8 條
各會員之核保人員進行核保作業時,應本諸核保專業,考量各會員自身之
風險承擔能力,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訂定其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其中在職訓練包括應要求核保人員每年
參加公平對待六十五歲(含)以上客戶相關教育訓練,並就要保人及被保
險人的基本資料、投保動機、保險利益、需求程度、適合度事項、職業、
收入、財務、保險費之資金來源及健康狀況等各項核保因素綜合加以評估
,並注意保件有無道德危險或不當節稅等情形,以公正超然的立場進行核
保,並由核保人員依各會員訂定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簽署負責。核
保過程中如有取得被保險人體況及財務核保之書面或電子文件,應予以紀
錄留存。
各會員之核保人員應針對同一保戶之投保資料,參考產、壽險公會通報資
訊系統之通報資料及同業累計保險金額,檢視其投保件數、保險金額及保
險費等與其財力及社會經濟地位是否合理、適當。
各會員應採行必要核保程序,以評估機構法人以員工為被保險人投保之合
理性,及確保嗣後變更受益人時,不致有無法符合原投保目的之情形發生
,並應同時留存相關核保評估佐證文件及審查紀錄,以供後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