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
二、符合下列條件及資格之人身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辦理財富管
理業務(以下簡稱本項業務),並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一)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須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以上。
(二)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或受處分情事已獲
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三)董事會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公司內部設置風險管理部門及風險
管理長,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四)最近一年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為人身保險業前百分之八十。但經
人身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