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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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財富管理業務,係指人身保險業辦理下列業務:
(一)透過所屬辦理本項業務之業務人員或合作通路對高資產客戶銷售保
險商品。
(二)透過所屬辦理本項業務之業務人員依據高資產客戶需求,推介其他
金融特許事業之金融商品、提供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等服務。
已申請為高資產客戶者,得以其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為擔保,向銀行
辦理借款或保費融資。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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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