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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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 |
十二、保險業訂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應有稽核單位、高
階主管人員及相關業務主管共同參與訂定或修正,並載明以下項目
: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種類、主要
交易對象、避險或增加投資效益策略、全部及個別部位限額設定
。
(二)作業程序:應包括負責層級、執行部門、授權額度、權責劃分及
交易流程。
(三)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風險辨識及評估、作業及管理規章、交易
紀錄保存程序、評價方法及頻率、異常情形報告系統。
(四)內部稽核制度:應包括內部稽核架構、查核頻率、查核範圍、稽
核報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
(五)會計處理制度:應包括會計帳務與分錄處理程序、損益認列及財
務報告之揭露。
(六)風險管理制度:應包含交易風險(至少含信用、市場、流動性、
作業、法律及系統風險等項目)之辨識、衡量、監控及報告。
(七)交易對手風險:從事店頭市場交易時,應對交易對手進行信用風
險評估,並依個別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訂定交易額度限制,並
隨時控管之。
(八)定期向董事會報告之項目(從事增加投資效益者,至少每月):
應包括未到期契約之總額及淨額、遵守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處理程序情形、避險或增加投資效益績效評估及風險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