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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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 |
十三、保險業董事會應核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風險管理之重要政策及
程序,並至少每年檢討一次,且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依下列原則,
負責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一)確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執行,並定期評估其妥適性
。
(二)指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人員及其授權額度,且必須
確保從事交易之交易人員必須具有足夠之專業知識或充分之專業
訓練。
(三)監督交易損益情形,有異常時,應即向董事會報告。
(四)定期(至少每月)檢視持有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評估績效是
否符合既定之避險或增加投資效益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影響財
務健全。
(五)從事增加投資效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按日依公平價值編
製損益評估報告,並陳報董事長及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