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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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 |
十五、保險業稽核單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查核作業,至少按季作成稽核報
告,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參考:
(一)查核遵循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及法令規定之情形。
(二)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查核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
(三)評估風險管理作業之獨立性及風險限額執行情形。
(四)驗證交易文件資料來源之可靠性。
(五)查核因避險目的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