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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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 |
二、保險業申請從事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檢送申請書連同
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
(一)法令遵循聲明書。
(二)董(理)事會或適當人員之授權文件。
(三)負責本業務人員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
(四)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五)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風險管理之重要政策與程序。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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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