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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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 |
七、保險業為增加投資效益,得從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交易之認購(售)權證。
(二)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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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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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