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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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 |
九、保險業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規定所為實際投資
額度內,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貨幣間之遠期外匯交易、換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及其他匯率避險交易,其交易契約總(名目)價值得不
計入第八點限額規定計算。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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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