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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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
一八四、引用統計資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以電子檔案檢送相關資
料,且應以 pdf 檔案格式存放:
(一)所引用之經驗資料,應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且應以國內
資料為主,倘有公司本身經驗資料者,應併同納入評估。但無
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者,得引用國外相當之資料。
(二)引用國內外資料者(含再保險公司提供)應確實檢附所引用之
資料,採用公司本身經驗資料者應檢附統計表報。
(三)依據所引用國內外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者,應敘明計算及其過
程;依據公司本身經驗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者亦同。
(四)引用國內外資料訂定預定危險發生率時,應配合保險單條款除
外責任及給付條件,例如,重大疾病有關癌症不包括原位癌症
等引用計算發生率資料應不包括原位癌症。
(五)引用國內外資料(含再保險公司提供)應確實瞭解並取得其原
始資料,不得逕引用再保險公司提供之發生率,且與保險單條
款給付條件應完全一致。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3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20493965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81、184、194、197 點條文及
第 3 點條文之附表二、附表四、附件一、第 5 點條文之附表八、
附表九;增訂第 87-2 點條文;除第 3、81、87-2、184、194、197
點條文及第 5 點條文之附表八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外,自即
日生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84 條
一八四、引用統計資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以光碟檢送相關資料,
且應以 pdf 檔案格式存放:
(一)所引用之經驗資料,應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且應以國內
資料為主,倘有公司本身經驗資料者,應併同納入評估。但無
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者,得引用國外相當之資料。
(二)引用國內外資料者(含再保險公司提供)應確實檢附所引用之
資料,採用公司本身經驗資料者應檢附統計表報。
(三)依據所引用國內外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者,應敘明計算及其過
程;依據公司本身經驗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者亦同。
(四)引用國內外資料訂定預定危險發生率時,應配合保險單條款除
外責任及給付條件,例如,重大疾病有關癌症不包括原位癌症
等引用計算發生率資料應不包括原位癌症。
(五)引用國內外資料(含再保險公司提供)應確實瞭解並取得其原
始資料,不得逕引用再保險公司提供之發生率,且與保險單條
款給付條件應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