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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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
四十八、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申領,如不接受收據影
本、抄本、謄本等文件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
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其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
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二)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保同一被保險人二張以上不接受收據影本、
抄本、謄本等文件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者,對同一被保
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已獲該保險公司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部
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前項處理方式,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