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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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
八十一、長年期健康保險以附約方式承保者,其效力依下列原則處理,並
於保單條款中配合規範:
(一)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不得約定予以終止,惟繳費方式得
作適當之約定處理。
(二)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及主契約終止契約時:得由公司自行
決定處理方式,惟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該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
費期滿後終止,另已繳費期滿者(或已達豁免保險費者)或因
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主契約因遭強制執行終止而附
加之附約無解約金者、主契約因遭強制執行終止且其已足以清
償前述強制執行所列債務而附加之附約有解約金者,不得終止
。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3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20493965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81、184、194、197 點條文及
第 3 點條文之附表二、附表四、附件一、第 5 點條文之附表八、
附表九;增訂第 87-2 點條文;除第 3、81、87-2、184、194、197
點條文及第 5 點條文之附表八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外,自即
日生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81 條
八十一、長年期健康保險以附約方式承保者,其效力依下列原則處理,並
於保單條款中配合規範:
(一)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不得約定予以終止,惟繳費方式得
作適當之約定處理。
(二)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及主契約終止契約時:得由公司自行
決定處理方式,惟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該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
費期滿後終止,另已繳費期滿者(或已達豁免保險費者)或因
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不得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