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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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
八十七之二、保險公司設計失能扶助保險商品,不得引用傷害保險單示範
條款之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但配合其他法令設計之保
險商品不在此限。
前項失能扶助保險商品,係指定價涉及疾病所致失能發生率
,或疾病失能後死亡率之保險商品。但不含豁免保費保險商
品。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3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20493965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81、184、194、197 點條文及
第 3 點條文之附表二、附表四、附件一、第 5 點條文之附表八、
附表九;增訂第 87-2 點條文;除第 3、81、87-2、184、194、197
點條文及第 5 點條文之附表八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外,自即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