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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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
三、投資型年金:
年金累積期間:
(一)責任準備金:以要保人依契約約定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計
算。
(二)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應依契約約定之保證內容及專設帳簿資產價
值之變動性,以符合精算原則之方式計算,並應遵守經主管機關認
可之國內、外知名精算學(協)會訂定之相關準則,或經主管機關
認可之國外保險主管機關頒定之規範。上述保證,係指依保險契約
約定,保險業必須承擔部分投資損益風險,致各項保險給付金額、
解約金(含提領部分專設帳簿資產)、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年金金額,可能超過無該項約定下之各項保險給付金
額、解約金(含提領部分專設帳簿資產)、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年金金額者。
年金給付期間:應依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費率相關
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