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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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
十二、第十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除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之
期貨交易契約,及該公司經本會核准與國外交易所簽署合作協議,
於該國外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外,其交易對手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調
整後淨資本額占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比
例,符合法定標準之本國金融機構。
(二)最近一年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等級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
ce、Standard & Poor’s Corp.或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達
BBB+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外國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