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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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
六、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計價幣別以新臺幣、人民幣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
二款所定計價幣別為限。
(二)發行條件除應記載發行機構、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外,並
應揭露該等結構型商品之風險及相關重要資訊,其揭露事項依銀行
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相關規
定辦理。
(三)不得連結下列標的:
1.新臺幣匯率指標。
2.新臺幣利率指標,但以新臺幣計價之結構型商品不在此限。
3.本國企業於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4.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5.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該指數係由
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之各類指數及該指數係
由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與國外機構合作編製非以
臺股為主要成分股之指數,不在此限。
6.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7.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8.股權、利率、匯率、基金、商品、上述相關指數及指數型基金以
外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本會核定之證券市
場掛牌交易之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者為
限。
(四)涉及大陸地區之商品或契約以連結下列標的及中央銀行已開放之範
圍為限:
1.以外幣或人民幣計價或交割之無本金交割商品
(1)涉及人民幣匯率: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遠期外匯(NDF
)、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匯率選擇權(NDO) 或無本金
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換匯換利(NDCCS) 。
(2)涉及人民幣利率: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利率交換(NDIR
S) 。
2.以外幣或人民幣計價或交割商品
(1)涉及人民幣匯率:遠期外匯、換匯、換匯換利或匯率選擇權,
但上開商品均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
(2)涉及人民幣利率:遠期利率協議、利率交換、利率交換選擇權
或利率選擇權。
3.涉及人民幣計價或交割之與大陸地區相關公開上市之股價指數:
股價遠期契約、股價交換或股價選擇權。
4.其他經中央銀行開放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之連結標的。
5.連結第一目至第三目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或契約以結合外幣或
人民幣定期存款之結構型商品為限。
(五)除另有規定外,結構型商品得於中央銀行已開放之範圍內同時連結
二種之資產類別。
(六)結構型商品之到期保本率至少為原計價貨幣本金(或其等值)之百
分之一百,且不得含有目標贖回式設計及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之選
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