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
第 5 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保險業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
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
整更正。更正稅後損益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
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
告;公告時應註明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更正稅後損益金額未達前述標
準者,得不重編財務報告,但應列為保留盈餘之更正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