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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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
第 7 條
保險業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
應依第三章及第五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及應依第五章規定編製
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保險業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並應於編製年
度個別財務報告時依第三章規定編製其他揭露事項及第二十九條規定編製
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保險業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四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
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