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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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
十、保險業辦理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二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事項
之委外,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依第四點第二項訂定之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
(二)董(理)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保險業在臺分支機構得由經其
總機構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三)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
及對營運及客戶影響之評估情形、對受委託機構盡職調查情形及委
外風險控管措施。
(四)作業流程。
(五)法令遵循聲明書。
(六)受委託機構資格條件審核表。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保險業就第三點第一項第十二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事項之委外申請
核准,並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得委外之作業項目後,其他保險業得逕依
作業委外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辦理。
保險業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所委託之催收程序行為樣態、
通知書函等應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壽險公會)報主管機關備查之範本制定,
通知書函應經律師審閱無違反本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虞,並應
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