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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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
六、保險業作業委外,應依據第四點第二項第四款訂定消費者權益保障之
內部作業及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作業委外如涉及消費者契約資訊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辦理並於保險契約簽訂時,訂定告知消費者條款;其未訂有告知條
款者,保險業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消費者。
(二)消費者資訊或保險契約內關於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資訊提供
之條件範圍及其移轉之程序方法。但受益人之資訊僅限於要保書記
載之基本資料、受益人變更、保險給付或其他經受益人書面同意者
,始得移轉予受委託機構處理。
(三)對受委託機構使用、處理、控管前款資訊之督導方法及管理機制。
(四)消費者爭端解決處理程序及時限,並設置申訴協調處理單位,受理
消費者之申訴。
(五)其他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必要措施。
保險業作業委外,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消費
者權益受損,仍應對消費者依法負同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