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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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 |
四、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者,其分出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我國營業登記之專業再保險業。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之外國專業再保險業或外
國保險業。
前項各款分出對象之財務能力應符合其本國清償能力標準。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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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