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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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 |
六、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者,應依本辦法第十七條有關財務報表揭露之
規定辦理。
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者,得就分出業務之責任準備金金額,於再保
險資產項下認列分出責任準備,負債仍以直接業務提存。若辦理本業
務之再保險契約終止,則所認列之分出責任準備金額即應除列。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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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