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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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第 11 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
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
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年度稽核計畫之作業流程。
二、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查核、評估,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
遵循程度,及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
三、釐訂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
四、內部稽核報告之格式內容、處理及保存。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先督促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
再由稽核人員覆核各單位之自行評估報告,併同稽核人員所發現之內部控
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理)事會、管理階層、稽核人員
及法令遵循人員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