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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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第 26 條
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下列情況應即通報主管機關:
一、受查公司或銀行於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
帳冊及會議紀錄或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
環境限制,致使會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二、受查公司或銀行在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
受查公司或銀行或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會計師並應就查核結果先行向主
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