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強化財產保險業巨災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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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
八、財產保險業依第五點規定移轉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危險變
動特別準備金後,發生巨災所致實際自留賠款超過扣除重大事故特別
準備金沖減後之預期賠款,或累積提存總額達滿水位時,應依據本規
範第三點規定辦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
前項可沖減或收回金額得就提存於負債項下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
減或收回之。如該負債項下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不足沖減或收回時
,其不足沖減或收回金額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扣除所得稅後之
餘額,得由各該險別提存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之危險變動
特別準備金沖減後收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