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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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
二十一、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財務會計準則第四十號公報負債適足性測試
之相關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納入測試之商品。如有未納入測試之商品,則應提供商品明細
並說明顯著保險風險之判斷過程。
(二)相關假設,包含與上一年度假設之差異對照表以及與準備金適
足性測試假設之差異對照表。
(三)測試方法及測試結果。
前項第二款應說明所採折現率之評估方法、評估結果及其合理性
,該合理性說明應包括假設之一致性及變動之合理性。
第一項測試方法若採用總保費評價法者,應提供各年度現金流量
表。(詳指定附表 7-B)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