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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經營核能保險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
公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五、核能保險賠款準備金,已報未付部分應逐案估算提存,未報部分應按 自留滿期保險費百分之一提存,並於次年決算時收回。